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540号
原告王桂侠被告黄海臣合伙纠纷一案一审的
原告:王桂侠,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黄海臣,60岁,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侠被告黄海臣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王桂侠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桂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