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695号
原告:马壮,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于立军,49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姜立秋,48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马壮诉于立军、姜立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马壮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壮申请撤回对于立军、姜立秋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壮申请撤回对于立军、姜立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由马壮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