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文有诉被告张江、门少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480号

原告:高文有,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张江,司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门少林,车主,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总经理。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888号明珠广场B座三层。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有诉被告张江、门少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文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文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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