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桂玲、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4884号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桂玲、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一被告:徐桂玲。

第二被告:王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桂玲、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王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担保人王刚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第二被告王刚的起诉。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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