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4884号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桂玲、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一被告:徐桂玲。
第二被告:王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桂玲、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王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担保人王刚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第二被告王刚的起诉。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