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5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

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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