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211号
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民主街平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董事长。
被告:马大鹏,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前郭县百乐物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百乐源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