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徐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4626号

原告: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 住所:前郭县天河小区。

负责人:郭振华系主任

被告:徐振波,男,55岁,汉族,干部,住址:前郭县天河小区。

本院在审理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徐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徐振波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徐振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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