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537号
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强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旋。
被告:前郭县医院,住址,前郭镇南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继生,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前郭且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