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37号
原告:于世海,住址:前郭县。
被告:张国富,30岁,住址:前郭县。
被告:李华,60岁,住址: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于世海诉张国富、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世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世海申请撤回对张国富、李华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世海申请撤回对张国富、李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世海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