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敏诉丛淑波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96号

申请人:高志敏,住址: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丛淑波,住址: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高志敏诉丛淑波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案中,高志敏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高志敏申请撤回对丛淑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志敏撤回对丛淑波的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高志敏。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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