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883号
原告:杨铭勤,现住前郭县。
被告:杨永伟,46岁,现住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铭勤诉被告杨永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铭勤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铭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铭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烨 倩
(2016)吉0721民初883号
原告:杨铭勤,现住前郭县。
被告:杨永伟,46岁,现住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铭勤诉被告杨永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铭勤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铭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铭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