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铭勤诉被告杨永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883号

原告:杨铭勤,现住前郭县。

被告:杨永伟,46岁,现住前郭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铭勤诉被告杨永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铭勤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铭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铭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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