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立秋诉黄彦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330号

原告:姜立秋,现住前郭县。

被告:黄彦军,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姜立秋诉黄彦军健康权纠纷案中,姜立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立秋申请撤回对黄彦军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立秋撤回对黄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姜立秋。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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