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330号
原告:姜立秋,现住前郭县。
被告:黄彦军,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姜立秋诉黄彦军健康权纠纷案中,姜立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立秋申请撤回对黄彦军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立秋撤回对黄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姜立秋。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