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394号
原告:侯甲森,男,1949年9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胜丰委。
委托代理人:王子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
被告:前郭县韩家店林场,地址:前郭县韩家店林场。
法定代表人:荆长权。
委托代理人:沈艳东,松原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侯甲森诉前郭县韩家店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中,侯甲森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甲森申请撤回对前郭县韩家店林场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甲森撤回对前郭县韩家店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剩余7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侯甲森。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