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41号
原告:田志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陈晓影,原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陈维才,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田志杰诉被告陈晓影、陈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志杰诉称:二被告是父女关系,2010年5月-6月,被告陈晓影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4100元及22000元,双方约定同年12月12日偿还。后来被告陈晓影在原告处购买两双皮鞋价值1500元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因陈晓影借的22000元被陈维才用了,所以要求陈晓影偿还27600元,陈维才承担22000元。
本院认为:陈晓影为田志杰出具了22000元的借据,田志杰要求陈晓影、陈维才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陈晓影的确切地址,按田志杰提供住址不能找到陈晓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志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