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910号
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前郭县源江路。
法定代表人:郭鑫泽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春,45岁,住址: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前郭县腾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胡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腾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前郭县腾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胡文春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前郭县腾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胡文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前郭县腾龙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