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姬诉张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7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388号

原告:朱英姬,现住松原市。

被告:张艳辉,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朱英姬诉张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朱英姬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英姬申请撤回对张艳辉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艳辉撤回对张艳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剩余3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朱英姬。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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