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388号
原告:朱英姬,现住松原市。
被告:张艳辉,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朱英姬诉张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朱英姬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英姬申请撤回对张艳辉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艳辉撤回对张艳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剩余3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朱英姬。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