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诉王凯、王力龙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546号

原告:王辉,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曹晗。

被告:王凯,26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王力龙,50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王辉诉王凯、王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辉申请撤回对王凯、王力龙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辉撤回对王凯、王力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辉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