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546号
原告:王辉,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曹晗。
被告:王凯,26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王力龙,50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王辉诉王凯、王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辉申请撤回对王凯、王力龙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辉撤回对王凯、王力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辉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