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明亮、艾明辉、班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436号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明亮、艾明辉、班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艾明亮。

第二被告:艾明辉

第三被告:班东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明亮、艾明辉、班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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