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6285号
原告:吉林省德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于春初,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久平,法律顾问。
被告李建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合成村六组。
原告吉林省德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德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68元),由原告原告吉林省德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