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智新镇龙池村村民委员会与汪清县天桥岭天发菌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8 09:0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2424民初653号

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芦广军,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鑫,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县天桥岭天发菌业专业合作社,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翟震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远祥,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诉被告汪清县天桥岭天发菌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芦广军、委托代理人于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远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委会诉称,2015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富硒木耳菌包24万袋,每袋2.5元,共计60万元,并约定原告用被告提供的富硒木耳菌包生产出的木耳,由被告负责回收,双方于3月3日当天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富硒木耳菌包的数量以原告实际购买的数量为准,若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富硒菌包数量少于24万袋,被告向原告以每包2.5元的价格退还预付的剩余款。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货款,而被告向原告提供了8.14万元的富硒木耳菌包,现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立即返还预付的剩余6.86万元,望人民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合作社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没有意见,但是我们签订合同时是以菌包形式支付,不是给付现金。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2、原、被告于2015年3月3日签订富硒菌包采购合同及合同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富硒菌包数量少于24万袋,被告应向原告以每包2.5元价格退还预付的剩余款,而不是退还菌包。

3、2013年扶贫资金专户申请单复印件、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告支付15万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8.14万元的木耳菌包。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1、2、3号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3月3日,原告村委会与被告合作社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富硒木耳菌包24万袋,每袋2.5元,共计60万元,并约定原告村委会用被告合作社提供的富硒木耳菌包生产出的木耳,由被告合作社负责回收。双方于当天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富硒木耳菌包的数量以原告实际购买的数量为准,若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富硒菌包数量少于24万袋,被告向原告以每包2.5元的价格退还预付的剩余款。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货款,而被告向原告提供了8.14万元的富硒木耳菌包,现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村委会要求被告合作社立即返还6.86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即时结清货款。被告与原告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富硒木耳菌包的数量以原告实际购买的数量为准,若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富硒菌包数量少于24万袋,被告向原告以每包2.5元的价格退还预付的剩余款。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8.14万元的富硒木耳菌包。剩余款6.86万元未返还原告。被告未返还原告6.86万元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8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汪清县天桥岭天发菌业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井市智新镇龙池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6.8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00元,由被告汪清县天桥岭天发菌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