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5855号
原告:王金海,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许喜庆,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王金海诉被告许喜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