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汪清县兴发五金工具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414号

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鉴辉,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

被告汪清县兴发五金工具经销处,住所吉林省汪清县。

经营者宋全堂,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清县兴发五金工具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2.85元,减半收取411.43元,由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峻秀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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