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5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汪清街东。
代表人陈秀全,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弘国,住汪清县。
被告郑龙泽,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诉被告郑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1.57元,减半收取1280.7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穆峻秀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