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与汪清县东光镇广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200号

原告刘霞,住汪清县。

被告汪清县东光镇广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田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诉被告汪清县东光镇广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霞负担。

审判员  穆峻秀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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