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6610号
原告:柴忠仁,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延边军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相勋,董事长。
原告柴忠仁诉被告延边军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忠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原告已预交639元),由原告柴忠仁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