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香,女,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孙振军,吉林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淑兰,女,1959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蔡奇峰,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上诉人王翠香因与被上诉人宫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翠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郝 奇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芳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