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武,男,1970年4月10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芳,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诺,女,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FESCO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54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丕进,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即墨市。
上诉人马宏武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宏武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宏武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宏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上诉人马宏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郝 奇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芳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