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279号
原告:韩守斌,男。
委托代理人:韩东,男。
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高级主管。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范双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赫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斌诉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韩守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守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守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守斌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