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守斌诉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279号

原告:韩守斌,男。

委托代理人:韩东,男。

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高级主管。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范双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赫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斌诉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韩守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守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守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守斌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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