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542号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董事长。
被告:岳靓,住吉林市高新区天鸿嘉园小区1-2-21-1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琦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