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88号
原告:吉林市金水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虹桥钢材市场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千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千诚,吉林市金水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谭玉柱,男,1956年 9月20 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水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金水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吉林市金水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