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王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4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411号

原告:吉林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乔炳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琪,男,满族,1992年6月17日生,住吉林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