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442号
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东林花园2号楼1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键,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贾志峰,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陈克冰,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志峰、陈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退回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