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诉贾志峰、陈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9:04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442号

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东林花园2号楼1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键,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贾志峰,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陈克冰,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志峰、陈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退回原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诗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