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440号
原告:徐颖,女,汉族,1989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周锐,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总经理。
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店,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C区1号楼顺隆阳光翠苑。
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与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颖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