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28号
原告:刘凤霞,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崔杨,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涛,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与被告贾海涛、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刘凤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