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兴丹,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琳,成年。
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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