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兴丹,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泽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泽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禧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