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委托代理人张琳鹦,公司员工。
被告田永红。
被告谢明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永红、谢明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永红、谢明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永红、谢明芬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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