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久理,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桐梓县芭蕉乡正泰采石厂。投资人韦丽君,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四宣与桐梓县芭蕉乡正泰采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钱四宣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桐梓县芭蕉乡正泰采石厂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1668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四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久理、正泰采石厂的委托代理人屠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及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永群
审 判 员 叶 涛
代理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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