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光强。
原告吴久禄诉被告向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久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玲
")委托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光强。
原告吴久禄诉被告向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久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