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吴晓伟。
原审原告李娜与原审被告吴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红民南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可能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琴
审判员 瞿正勇
审判员 刘伟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原审被告吴晓伟。
原审原告李娜与原审被告吴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红民南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可能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琴
审判员 瞿正勇
审判员 刘伟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