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与吴晓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9-28 03:31
原审原告李娜。

原审被告吴晓伟。

原审原告李娜与原审被告吴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红民南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可能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琴

审判员  瞿正勇

审判员  刘伟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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