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林富豪,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公路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章征宇,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覃杰,总经理。
上诉人郭坤富为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公路局、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4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坤富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露露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罗小龙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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