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红,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上诉人李福红、张卫红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本院退还李福红665元,退还张卫红2370元。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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