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加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9-28 03:29
上诉人(原审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中段国投大厦8层。

 负责人郑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安勇,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会,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伦,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恩碧,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炫烨,男,201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李加会,陈炫烨之母。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世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宏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平安停车场内。

法定代理人夏仁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义宽,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应容,女, 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男,200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应容,系王宇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余,男,193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沛珍,女,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系王先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雷文化,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栋二层。

负责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加会、陈治伦、胡恩碧、陈波、陈炫烨、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宏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义宽、陈应容、王宇、王先余、邱沛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125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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