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任平与杨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9-28 03:29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仁平,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灵,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被告周远林,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被告肖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被告杨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上诉人吴仁平因与被上诉人杨灵,原审被告周远林、肖敏、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习水县人民法院遂向其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上诉

人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仁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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