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735号
原告:尚秀瑞,现住吉林省伊通县,无职业。
被告:孙学禹,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农商行员工。
被告:常萌萌,吉林省公主岭市,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瑞与被告孙学禹、常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秀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尚秀瑞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 340元,由尚秀瑞负担3 170元。
审判员 邹本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