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兵,杨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09-27 06:4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1238号

原告:李兵兵,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天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李兵兵与被告杨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2016年7月25日由审判员于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兵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秋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杨天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兵兵诉称:2015年9月17日,杨天成为开发建设公主岭市和善家园小区,在李兵兵处借款180万元,约定于2016年2月17日前还清。现经李兵兵多次催要,杨天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杨天成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61451.40元。

杨天成未答辩、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9月17日,李兵兵以其朋友李佳名义,分两次在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贷款180万元,准备自用。后因杨天成开发建设公主岭市和善家园,李兵兵将该笔借款转借给杨天成,杨天成口头承诺此款于2016年2月17日前偿还,借款期间银行利息由杨天成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杨天成拖欠未还。另查明,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间,李兵兵先后5次共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支付180万元贷款的利息6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贷款凭证两张,欠条(原件),银行还款凭证,存款明细账,证人李佳、李玉岐的证言。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兵与被告杨天成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天成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故对原告李兵兵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李兵兵对利息的计算有误,利息应为61450元。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李兵兵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天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兵兵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61450元。

二、驳回原告李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50元,由被告杨天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琢

审 判 员  甘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静波

二〇一六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杨 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