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萍,李杰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7 06:4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176号

原告:刘淑萍,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李杰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刘淑萍与被告李杰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2016年5月10日由审判员于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杰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淑萍诉称:2015年5月24日李杰轩从刘淑萍处借款人民币35万元,约定用其所有的位于公主岭市忆江南小区68.5平方米住宅楼抵押给刘淑萍作为担保,同时签订了买卖协议。到期后李杰轩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杰轩返还刘淑萍欠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3.5万元,诉讼费由李杰轩承担。后在2016年5月10日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淑萍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李杰轩协助其办理三套回迁房的产权手续。

本院认为,刘淑萍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属诉讼请求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刘淑萍可在明确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后,另行提起告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淑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0元退回原告刘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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