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031号
原告:包凤云
被告:王秉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凤云诉被告王秉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包凤云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凤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