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539号
原告王显林诉被告任淑君、王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显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红,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淑君,女,汉族,
被告:王厚,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忠利,女,汉族,
原告王显林诉被告任淑君、王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五月 六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