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081号
原告:王晓波
被告:陈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陈晓东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晓波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晨静
(2016)吉0721民初1081号
原告:王晓波
被告:陈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陈晓东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晓波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晨静